捕捞的渔获物中的幼鱼超过规定比例,在禁渔区内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;制造、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(含3个子项)
2.在禁渔期内或禁渔区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
事项名称: |
捕捞的渔获物中的幼鱼超过规定比例,在禁渔区内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;制造、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(含3个子项) 2.在禁渔期内或禁渔区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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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名称: |
捕捞的渔获物中的幼鱼超过规定比例,在禁渔区内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;制造、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(含3个子项) 2.在禁渔期内或禁渔区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|
事项编码: |
350000170-CF-109 |
事项类别: |
行政处罚 |
法定依据: |
1.《渔业法》
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禁渔期内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。
2.《福建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>办法》(2012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)
第四十条 违反禁渔区、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,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,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
(一)内陆水域机动渔业船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,非机动渔业船舶(含竹排筏)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;
(二)442千瓦(600马力)以上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,每作业单位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;
(三)184千瓦(250马力)以上442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,每作业单位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;
(四)44.1千瓦(60马力)以上184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,每作业单位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;
(五)8.8千瓦(12马力)以上44.1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,每作业单位处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;
(六)8.8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,每作业单位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;
(七)海洋非机动渔业船舶,每作业单位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;
(八)张网作业,每张网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;
(九)采捕鳗鲡苗的,每张网具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。
有前款规定的行为,情节严重的,没收渔具、吊销捕捞许可证;情节特别严重的,可以没收渔业船舶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|
办理流程: |
立案 →调查取证 →处理意见 →送达处理通知书 →听取陈述申辩 →送达处罚决定书 →执行处罚→结案 |
法定期限: |
自受理之日起90工作日 |
办理机关: |
省海洋与渔业厅 |
责任部门: |
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指挥中心 |
联系电话: |
林传坚,0591-87845275 |
监督电话: |
0591-87846915,来信来访请到纪检组监察室(门牌号805、806、807) |
处罚类别: |
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,罚款,没收渔具,吊销捕捞许可证,没收渔船 |
裁量规则: |
裁量层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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量罚档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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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量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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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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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陆水域机动渔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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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,处200元至400元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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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机动渔船(含竹排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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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,处100元至150元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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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41千瓦以上的海洋机动渔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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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,处2万元至4万元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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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4千瓦以上不足441千瓦海洋机动渔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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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,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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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4.1千瓦以上不足184千瓦海洋机动渔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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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,处2500元至5000元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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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8千瓦以上不足44.1千瓦海洋机动渔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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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,处1500元至2500元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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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8千瓦以下海洋机动渔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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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,处550元至1500元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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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洋非机动渔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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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,处200元至400元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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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网作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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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,每张网处300元至800元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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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捕鳗苗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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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,每张网处200元至400元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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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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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上所列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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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不同的量罚档次分别给予没收渔获物、违法所得和渔具,吊销捕捞许可证,并处法定的最高限额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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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别严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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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上所列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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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不同的量罚档次分别给予没收渔获物、违法所得和渔具,吊销捕捞许可证,处法定的最高限额罚款,并可以没收渔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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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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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上所列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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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别按一般情节的量罚档次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的30%-60%处罚,但罚款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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