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与渔业方针政策,研究提出我省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,拟定海洋与渔业管理的法规、规章。组织实施本省海洋资源、渔业资源管理技术标准和渔业行业各类产品、质量标准规程、规范和办法。
二)研究提出海洋与渔业发展的相关政策。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、海域开发规划、海洋与渔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。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海洋利用开发活动。
(三)监督检查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。依法维护生产秩序,保护海洋资源与渔业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;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巡航监视、监督管理,查处违法活动,发布执法监察公报、通报。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,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;代表国家行使海洋监察、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;承办并组织协调重大权益纠纷,处理涉外渔事案件。
(四)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(包括海岸带)使用。按规定实施海域使用许可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,承担组织海域勘界。
(五)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。组织拟定海洋环境保护整治规划。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工程项目、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;负责海洋渔业水域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;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工作。核准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,参与审核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海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。
(六)负责渔政管理、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工作。依法管理与保护全省渔业资源。负责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、渔业电信工作。依法对我省渔港水域和渔船实施安全监督管理,查处渔船安全事故,依法实施渔船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。
(七)负责渔业管理工作。指导养殖业发展,指导、协调深海和远洋渔业开发活动;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;负责渔港、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的规划和建设管理;协助组织指导水产品市场与流通信息网络的规划和建设管理。
(八)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科技管理工作。研究拟制海洋与渔业行业发展的重大科学技术进步措施;组织制订海洋与渔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。实施“科技兴海”、“科教兴渔”战略。负责行业人才的培养教育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管理。
(九)贯彻执行国家海洋与渔业涉外方针政策。组织开展有关国际经济、技术交流与合作,监督执行国际渔业公约和双边、多边渔业协定。协助搞好对台工作,促进闽台海洋与渔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。处理有关涉外事务。
(十)负责海洋与渔业经济的统计、财务、信息、资料、档案管理和服务工作。负责对全省性海洋与渔业社团组织行业领导和业务指导,以及对地方政府的业务指导。
(十一)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